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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要冷落媒体?

很多人有这样一种看法,英国法官会无视媒体对案件的关注,直接依照法律作出判决。这种看法有一定的依据。基于普通法系的司法传统、法律制度、以及法官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养,法官会刻意的保持自己与媒体之间的距离,把审判权牢牢地掌控在自己手中。例如,丹宁勋爵曾表示自己不怎么看报,强调“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判、电视审判、或其他任何宣传工具的审判”。法官也可凭借“藐视法庭罪”制止媒体或公众对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作出不当评论,维护审判秩序。甚至有法官根本就否认自己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会考虑媒体的影响。1982年,英国斯特拉斯科莱德大学的帕特森教授曾经对9位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相当于今天的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做过一次访谈,询问大法官们哪些因素会对判决起到潜在的影响,大法官们所列举的因素里压根儿就没有媒体。由此,人们愈发的相信法官在审理案件直至做出判决的过程中不会也不该理会媒体。

但这种看法并不准确。法官冷落媒体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以至于对案件和当事人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公正审判;藐视法庭罪只是为了维护法庭的审判秩序,非在情况紧急并确实存在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危险时不能适用;大法官们不认为媒体对自己做出判决的过程和结果有影响,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最重要的使命是纠正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错误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说到底,法官有意的“冷落”媒体是为了中立公正的审理案件。

媒体的关注我们心里有数

法官们“冷落”媒体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关注和不去了解媒体的观点。在过去,出于职业自律的要求,英国法官因其生活的保守和低调而著称。他们极少接受电视、电台的采访,也绝不参与媒体间的论战或发表文章提及自己的工作。曾为普通法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大法官阿特金勋爵,在法律圈内无人不晓,可是在圈子以外,几乎没人认识他。但是法官们并非完全与媒体隔离,媒体也是他们了解公众意愿的一个渠道。皮尔森勋爵曾说过,我们(法官们)在英国生活了六十多年,平日也会读书看报,与人交往,社会上的事情,我们心里有数!尤其是在网络当道,微博盛行的今天,法官们不可能与媒体隔离。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尤其是涉及法官自己所处理的案件,或是涉及自己业务领域的相关案件的报道他们当然也看得到。但是,他们十分警醒的对这些关注保持着距离。这首先是因为法官入职前的宣誓,使他们清楚,法官的使命是中立、无私、无惧的将法律适用到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当中,给出结论,“法官们只去做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其次,多年的专业训练使他们清楚,有些关注与法官的职责无关,有些报道是建立在不完整和不充分的案件事实之上的,法官无需回应。

问题是,如果媒体高度关注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恰好该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因素,而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又容易被“头脑发热的编辑和评论员”所误解或进行错误的表述,以至于媒体的关注会不恰当的挑动公众情绪或是造成社会对法院的误解,法官该怎么办?英国法官这样做:如果法官意识到媒体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印象时,他当然需要径直忽略这些关注,做出自己的判决。与此同时,法官应该确保那些容易为媒体所误解和误读的部分在判决中得到清楚的回应。福斯克特法官在备受媒体关注的莎伦·苏史密斯(以下简称苏史密斯)诉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署、儿童、中小学与家庭大臣、伦敦哈林盖区政府一案([2010] EWHC 852 (Admin))中就是这麽做的。

惨死的Baby P与被解雇的苏史密斯

2007年,英国曾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虐婴致死案(英国国内将其称为Baby P案)。惨案的受害者男婴皮特死的时候只有17个月大,后来的验尸报告显示,皮特身上伤痕累累,7根肋骨断裂,脊椎被折断,腹内还有一颗被打落的牙齿……这些都证明他在生前曾经遭到长期的虐待和毒打。可惜的是,皮特的情况虽然曾受到到哈林盖地区儿童保护部门的关注,并被载入“儿童保护登记册”,社工和医护人员也曾60多次上门探访,但他们都错误的估计了皮特的伤势和所面临悲惨境地,以至于错失了将其带走监护的机会,皮特最终惨死于虐待。

英国媒体对这样一起“残暴”和“令人极端愤怒” 的案件十分关注,密集的报道使皮特之死在英国上下引起轩然大波。伦敦警察局通过调查,逮捕了涉嫌将皮特虐待致死的皮特的母亲及其男友,以及在其家中住宿的男友的哥哥,儿童、中小学与家庭大臣埃德·鲍尔斯命令相关部门及人士调查全国的儿童保护措施,反思全英儿童的保护状况、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工工作的现状,并要求哈林盖地区就儿童保护的现状提交一份紧急情况报告,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也对罪犯进行了惩处。但是,社会和媒体对此案的后续关注依然有增无减,英国政要对哈林盖区政府管委会的失职行为表示愤慨,指责有关人员草菅人命。《太阳报》在报纸上发起了一次民众请愿,要求惩罚那些对儿童保护不力的部门和员工。公众被愤怒的情绪所感染,要求政府深刻检讨儿童保护措施,杜绝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并认为仅仅是该案的凶手受到惩罚是不够的,对皮特之死有过错的人都该付出代价,一时间,所有与皮特死亡有关的人都被置身于舆论风暴之中。接下来,负责对皮特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被停职,几个被指责未尽职责的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被解雇。2008年12月1日,迫于持续的媒体压力,中小学与家庭大臣埃德·鲍尔斯发布声明,直接任命了新的哈林盖区儿童及青少年服务部主任,并宣称哈林盖区政府应当“立即”考虑其与原主任苏史密斯的雇佣关系,他个人在此问题上的观点是,“莎伦·苏史密斯女士不该被付清报酬或得到任何解雇补偿”。 埃德·鲍尔斯的观点一出加上媒体的密集关注,哈林盖地区政府立即做出反应,当天即宣布停止向苏史密斯支付雇佣合同项下的剩余报酬,并在2008年12月8日召开了惩戒听证会,以大臣已经作出指示以及苏史密斯违反了儿童保护的职业信任,政府对她的工作能力丧失了信心为由决定解雇她并且不向她支付任何补偿和剩余报酬。2009年1月,苏史密斯向惩戒委员会提起的内部上诉也被驳回。

苏史密斯没有停下自己寻求法律救济的脚步。2009年5月6日,她向劳工审裁处提出了要求哈林盖区政府支付工资及补偿的诉讼,与此同时,她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她认为埃德·鲍尔斯直接任命新主任的决定和关于她不该得到报酬和补偿的意见受到了《太阳报》请愿活动的影响,是“程序不当”的“非法”决定,哈林盖地区政府的解雇决定受到了大臣的影响,同样是“程序不公”的“非法”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自己所遭受的不当决定。苏史密斯为自己讨说法的同时,媒体也没有闲着,他们不间断的报道着案件的进程,甚至有评论说,在愤怒的民意之下,苏史密斯还好意思寻求法律的救济?

2009年10月7日,高等法院同意了苏史密斯的司法复核申请,王座庭的福斯克特法官受理了这起“烫手”的司法复核案, 经过审理,他驳回了苏史密斯的全部讼诉请求,理由是:苏史密斯认为大臣任命新主任的决定是基于《太阳报》的影响而作出的看法”太过简单”,大臣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做出自己认为对社会有利的决定,而且大臣并没有参与惩戒委员会作出解雇决定的决策过程;哈林盖区政府的解雇决定不违反程序要求,而且苏史密斯可以在劳工审裁处寻求解雇后的报酬及赔偿的法律救济,所以她针对哈林盖区政府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苏史密斯没有气馁,继续上诉到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福克斯特法官的决定,认为大臣的任命决定和哈林盖区政府的解雇决定是“非法和无效的”。莫里斯·凯法官说:“苏史密斯已经成为了公众(因皮特死亡而产生的)愤怒的牺牲品……即使她在工作上有缺点,也不该被非法不公的解雇,成为替罪羊”。 埃德·鲍尔斯和哈林盖区政府没有接受上诉法院的裁决,将此案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2011年8月1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福克斯特法官的判词

最高院的裁决作出之后,媒体间有关苏史密斯是否应当为小皮特的死承担责任的讨论逐渐减少,公共讨论回到了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的问题上。随后,英国政府宣布新增5800万英镑的儿童福利投资,用于在大学开设“社会工作”课程,并招募更多训练有素的社工。

苏史密斯案件结束了。虽然福克斯特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但是他在舆论压力之下,处理敏感案件所采用的方式得到了法律人士和媒体的认可——他在判词中专辟段落,明确告诉媒体,你所关注的事情和我的判决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曾经的上诉法院法官、大法官顾问委员会主席马克·波特爵士称赞福克斯特法官的判词是一次司法免受媒体影响,明智回应媒体关注的“无瑕”的司法实践。我们来看看他的判词。

在判决的前半部分,他写道:“在本案中,几乎所有的案情都与皮特案及其评论和影响有关。关于皮特的惨剧如何发生,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的理性而平和的公共讨论是完全受欢迎的。对法官而言,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能为公共讨论提供些有益的帮助则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在对本案进行公共讨论之前,大家需要准确的了解和思考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法院处理本案的方法,需要清楚的知道本案不涉及什么问题……”

接下来,福克斯特法官详细说明了媒体关注的哪些问题与法律无关,也并不会在他的判决中得到解决,并且明确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只是讨论哈林盖政府的解雇决定和大臣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福克斯特法官接着说:“……由于媒体和公众对皮特案的高度关注,特别是苏史密斯女士的职位与皮特案之间的关联(苏史密斯曾负责哈林盖地区的儿童福利工作),我需要在开始判决内容之前澄清一些问题。这是因为,虽然本案的许多争议问题我都进行了专门的考虑,本案的律师们也会很好的理解我的大部分观点,但是考虑到法律职业以外的人士可能也会成为本判决的读者,我认为澄清这些问题是明智的……其次,毫无疑问,莎伦·苏史密斯女士认为自己所遭受的舆论关注和侵犯已经超出了可接受的限度,根据《太阳报》对大臣的访谈来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人们是认可她的看法的。因为媒体对本案的产生背景有着明显的影响,至少可能与本案的某个重要方面有关,所以我不可避免的要提到卷入本案的,与本案的部分背景有关的媒体。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所发表的对媒体关注本案这种做法的任何言论都不该被视为是对媒体的谴责或是宽容。有人会认为媒体对本案申请人的关注是适当的也是理所应当的;也有人会认为这种关注不过是个人的恶趣,是不必要的,是对申请人的粗暴侵犯。这些都是个人意见和私人偏好的问题。我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中立,因为其中并无任何法律问题……最后,我只能在本案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去处理本案的争议并作出裁决。”

对英国法官而言,他们知道,受媒体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常常会引起争议甚至招致批评,但在他们看来,与其完全对公众的关注置之不理或在判决作出之后,在受到批评的情况下再去依靠其他平台去诉苦喊冤,不如直接的在判决中告诉媒体和公众,你的关注和我的判决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原文发表于2012年3月1日《南方周末》,发表时有删节,此处贴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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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峰

葛峰

3篇文章 8年前更新

葛峰,曾长期供职于某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就职于某市人民政府。《南方周末》及《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特约撰稿人,在《法律与社会科学》等各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及译文若干。新浪微博:@Frank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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